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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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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组织交易(竞争性谈判)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竞争性谈判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上海技术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实施的技术交易,适用本办法。上海技术交易所是竞争性谈判活动的组织者,并对竞争性谈判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转让方负责组建谈判小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谈判过程及谈判小组评议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谈判小组应按照本操作流程及《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竞争性谈判,确保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合法规范、有序有效。

第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在《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中明确意向受让方竞投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谈判要点、谈判程序、谈判小组的评审规则、确定最终受让方及其受让价格的规则等内容。

第五条 谈判小组由转让方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为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谈判小组组建完成后,应当共同推举一位成员为组长,负责谈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有关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转让方可以推荐专家,经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确定为谈判小组专家。

第六条 谈判小组在谈判活动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竞投文件进行审核;

(二)根据《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与合格意向受让方进行谈判;

(三)要求合格意向受让方解释或者澄清其竞投文件;

(四)根据谈判情况进行评议,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编写谈判评审报告;

(六)配合转让方答复合格意向受让方提出的质疑;

(七)配合上海技术交易所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对谈判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合格意向受让方根据《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要求制作竞投文件,在《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上海技术交易所,对逾期提交的竞投文件不予接收。合格意向受让方应在竞投文件中承诺接受《技术交易公告》规定的全部要求和条件,对《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作出完全响应,并对其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提交竞投文件截止时间前,合格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所提交的竞投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并书面密封通知上海技术交易所。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投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竞投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在《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规定的递交竞投文件截止日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谈判小组转送竞投文件。评审完成后,竞投文件正本交上海技术交易所存档。

谈判小组收到竞投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经上海技术交易所与各合格意向受让方约定谈判时间,谈判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谈判小组应对竞投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的竞投文件按无效处理。

谈判小组可以要求合格意向受让方对竞投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谈判小组要求合格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竞投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合格意向受让方对竞投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不得超出竞投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投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 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合格意向受让方分别或同时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十一条 谈判小组与各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谈判程序、内容须根据《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进行。谈判小组负责签到登记、会议记录,每次谈判均应当场形成谈判纪要,由全体谈判小组成员及合格意向受让方谈判代表签字。上述材料应在每次谈判结束后交上海技术交易所存档。

第十二条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谈判结果提交最终报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本次交易活动。最终报价是合格意向受让方竞投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在合格意向受让方提交最终报价后5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情况及合格意向受让方最终报价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并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意向受让方参加技术交易活动的相关情况,以及合格意向受让方名单;

(二)对竞投文件的审核情况及评价;

(三)每次谈判的情况;

(四)汇总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情况;

(五)评议情况记录和说明,对谈判情况的分析评价;

(六)提出的最终受让方建议名单及理由。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建议名单。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须在编写完成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递交转让方。转让方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和评审报告确定技术交易价格、最终受让方及其受让价格等,并将谈判结果及评审报告反馈上海技术交易所。

第十六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书面谈判结果确认及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及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全部合格意向受让方发出《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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